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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事需要進到法院

是一種「消耗青春就算了,但隨著時光耗逝,心情日遽糾結更令人痛苦」的事!

法院審理案件講求證據。

如果你的證據不足或是無法充分證明你所說的情狀,

只會使得你自己碰得一鼻子灰,最後只獲得失敗的下場。

想要獲得全勝,就要了解「站在法律上,法院需要什麼樣的證據」!

想要描述一件事情,你不能用一般人的邏輯來描述事情,

你要用「法律」上的邏輯去想「你要怎麼證明這件事情」。

我會這樣說是因為很多一般人進了法院、或他們求助於律師時,

他們敘述事情的方式、講話的邏輯,完完全全都不是「法律上」所要的!

想要別人幫助你,請你先跳開「一般人」的邏輯思維,別人才有可能幫得了你。

 

 

June 13, 2009.

因為日子要過,所以感傷不能太久。

在早上跟碩士班同學一起歡樂度過我最後一堂課之後,

緊接著下午趕去「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」,

參與一場有關「單親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」講座。

來聽講座的人大多都是單親家長,我大概是唯一的例外,

我──沒結婚、沒生子──其實沒有這方面的問題。

除了想聽別的人的故事,更想瞭解面對問題的解決方法;

這大概就是唸法律的影響。

聽完講座,把一般人(沒專研過法律的人)常發生、相類似的迷思歸納如下:

 

一、    不管小孩是否為生父生母細心養育拉拔長大,小孩成年、父母年邁→這時父母就是有權叫小孩扶養年邁的自己!

(很多人都會說:「天啊!那父母沒有養育過那個小孩,小孩為什麼要扶養他的父母?!」,這樣說好像很合理,好像互不相欠的感覺;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,如果你的邏輯沒有辦法跳開你的迷思,那你就想「基於倫理觀,就是要孝養父母」吧。)

二、    監護權的歸屬端視「怎樣歸屬會對孩子比較好」

(很多夫妻在離異之時,一股腦地爭取孩子的監護權,認為自己比對方更會照顧孩子。→但法院在審核監護權應歸屬何方時,僅就考慮「怎樣歸屬會對孩子比較好」,並不是你們任何一方說了算數。)

三、    贍養費不等於扶養費

(贍養費是給離婚且對離婚無過失的配偶;說白話一點,就對於離婚事件,沒有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跟有過失的對方要求贍養費,例如:對方外遇;但上述的立基點須先自證「無謀生能力而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頓」。假若女方離婚前,長年在家為專業的家庭主婦,但離婚後,無法迅速投入職場賺取收入,仍不得稱為無謀生能力或生活困頓)

(贍養費非輕易可得取,須先自證「無謀生能力而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頓」,推理可得:兩口夫妻,(未有子女),年紀尚輕,若要離婚,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便成為事件不容易的事情。)

四、    扶養費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請求給付的費用

(扶養費的給付對象是小孩。父母對小孩負有扶養之責,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是離婚,甚或父母婚姻關係毫無異樣,父母就是擔有扶養之責,對於小孩生活費之支出就有負擔之責,父母之任一方對於不出錢之另一方便有權要求給付小孩生活費。)

 

 

目前想到這些

趕著回家了……等我想一想之後再來補充。

有誤之處,懇請留言告知。謝謝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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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onyak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